征期以及2024年征期申报时间表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1-14 15:06:0018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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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征期到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1月征期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三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月19日。征期指的是征期抄税, 是指企业在每月月初纳税申报期内(1-15日内)正常抄报税的操作。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每月初进行抄报税,申报上一月度开发票信息及增值税申报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2023年5月征期截止日期

5月征期延长至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因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023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所以1月的征收期应该顺延三个工作日。 按工作日顺延3日顺延到1月19日。 2、2月有连续6天法定节假日,所以15日往后延6天,到23日。 3、3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4、4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清明),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4月20日。 5、5月征收期内有连续4天的假期(劳动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4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5月19日。 6、6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端午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6月20日。 7、7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8、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9、9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中秋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9月20日。 10、10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的假期(国庆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0月25日。 11、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12、12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社保费征期

单位缴费人征期单位缴费人社保费征期为每月1日—2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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