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最新及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我是网站访客2024-06-02 16:45:0711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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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要旨】设有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放弃

【释义】所有权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该项权利归于消灭。所有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权利人应是有权放弃其权利。《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处分,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因此,房屋所有权的放弃也应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所有权人除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以房屋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应在占有期间保证抵押物的安全、足值,《担保法》第五十一条有相应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放弃所有权而逃避履行担保的责任和义务。

设有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放弃,设有的他项权利并不因此消灭。但放弃所有权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导致他项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因此,在所有权人因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哪些

一般而言,其他必要材料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一)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二)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四)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如委托书、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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