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拆迁地块及芜湖鸠江区地块征收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4-10-11 09:58:321.58 K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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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鸠江区征地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鸠江区 征地 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芜湖鸠江区征地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2023 年7月28日发布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2023 年第3号)2019-59批次》,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规定,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 集体土地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鸠江区青苗补偿标准如下(单位:元/亩): 鸠江区沈巷镇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大棚蔬菜:2750-4400。(大棚作物2750-4400元/亩,无地村另补大棚材料费:钢架1000元/亩,竹架大棚300元/亩。) 露天蔬菜:1650。 水稻:1200。 旱地作物(油菜等):1200。 棉花:1800。(包括棉花、蔬菜、瓜果、豆类(含小拱棚)) 水生作物:1050。(指藕、菱角、蒿瓜等) 药材:1700。 精养鱼塘:1500。 一般鱼塘:800。 果园:2000。(指茶、桑、葡萄、桃、李、杏等成片果园。已结果成熟可收获的按年产值的1/2补偿) 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种植苗木的土地(指成片密集的每2平方米达到1棵及以上的地块,未达到成片密集标准的按照芜政办〔2011〕9号文件执行): 胸径2厘米及以下:5000。 胸径大于2厘米到4厘米之间:6000。 胸径大于4厘米到7厘米之间:9500。 胸径大于7厘米到15厘米之间:13000。 胸径大于15厘米:17000。 林地:没有具体规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标准执行。 鸠江区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类:1650。(包括菜地蔬菜和水生蔬菜,水生蔬菜如藕、茭、菱等) 粮油作物类:1200。(包括水稻、麦类、玉米、山芋、豆类、芝麻、花生、油菜等) 经济作物类:1800。(包括:甘蔗、甜菜、棉花、麻类、西瓜、香瓜、草莓、药材、香料等) 食用菌养殖: 平菇,按出菇初期/盛期/末期分别为:1.1元/0.9元/0.6元/袋。 香菇,按出菇初期/盛期/末期分别为:1.2元/1.0元/0.7元/袋。 花菇,按出菇初期/盛期/末期分别为:1.3元/1.0元/0.7元/袋。 金针菇:按出菇初期/盛期/末期分别为:1.4元/1.1元/0.8元/袋。 水产养殖类: 精养鱼塘:2520。(指专门养育池塘,面积5-20亩,深1.5米,有进排水、增氧等养殖设施) 一般鱼塘:1260。 网箱、水泥地养殖:7350。(鳅、鳝) 有防逃设施、池塘养殖:2850。(甲鱼) 池塘、挖田养蟹:1900。(河蟹) 繁殖培育池:1900。(青虾) 备注:未列入品种可参照相似品种的标准补偿。 注:其余青苗类型补偿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芜湖市鸠江区拆迁地块及芜湖鸠江区地块征收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芜湖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芜国土告知2014第6号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双坝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北八路

二、拟征土地位置: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双坝村

三、被征地社区及面积

沈南村:总面积12.6072公顷,农用地10.5651公顷(其中耕地8.6121公顷),建设用地2.0317公顷,未利用地0.0104公顷。

双坝村:总面积1.8748公顷,农用地1.5830公顷(其中耕地1.1085公顷),建设用地0.2918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2〕111号)的规定,初步按下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合计补偿标准

(元/亩)

农用地

1611

7

14

33831

建设用地

1611

5

5.5

16916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非住宅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芜政办〔2013〕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等规定执行;住宅房屋按照《和县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政办〔2010〕56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2〕254号)的规定,确定青苗补偿标准。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秘〔2012〕167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被征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主要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方式,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批准为准。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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