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标准以及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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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的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外伤性尿崩症;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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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的判定标准
重伤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对受害者的重伤进行相应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