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以及派出所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10-22 11:12:56258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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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书还是签了比较好。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如果是自己真的犯了罪,签认罪认罚比较好,这样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如果不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肯定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检察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与不签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吗?

会影响。

在检察院形成的相关证据还应该移交法院,通过庭审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书无异议后才能生效。如果嫌疑人在判决前曾经被羁押,法院在判决时会折抵前面羁押的时间。

嫌疑人在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自愿认罪认罚,对于一年刑期予以认可。案件很快就会转入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认罪认罚具结书里的内容。判决生效后就会转入监狱。剩余刑期短的在看守所执行,刑期满了一年就会放人了。

扩展资料: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书签署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具结书要不要签

认罪认罚具结书要不要签,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强制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只会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不会强迫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拒绝签订的,视为拒绝认罪认罚,不得适用认罪认可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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