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法律援助熟读法律知识2024-09-24 16:00:319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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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是怎么回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规定共计42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指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在侦查阶段,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并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强调讯问时的权利告知,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对非法证据以及案件的处理;辩护方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时有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明确了程序启动,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以及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这次的《规定》无论从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都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表明我国对司法公正、对司法的人权保障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采取刑讯逼供、殴打、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规范。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法制更加健全了,凡事都重证据而轻口供,以事实为依据,这样就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是怎么回事?

最高法等五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立案至庭审多层程序、多个角度制定新规,以杜绝非法证据的获取,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级高级法官戴长林指出,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规定》要求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若无特殊客观原因,则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并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规定》还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笔录明确了具体规范,要求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还重点强调应当对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拍照或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殴打”是赤裸裸的暴力,应当排除没有问题。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是有不同意见的。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

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比较多的是此种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将其依法排除意义重大。

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种方式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有了这一规定,要求排除依据充分。

为什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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