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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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守税标记代替贴花。
【网上工商注册】财税知识印花税的二三事
常言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理在财税圈中,大家都知道大名鼎鼎的增值税,但是极少的关注过一些小税种,例如印花税,特别是出于征管方便对购销合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忽视了对其他税目的贴花或者对不应该贴花的凭证贴了花缴了税,造成企业印花税方面的纳税风险是有很多个例的。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条例和细则均规定了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非条例、细则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外一律不得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是否扩大了条例第二条对合同凭证征税的列举范围?抑或只要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使不在条例第二条列举合同的范围内的凭证也要征收印花税。
不需登记注册的不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应。那么,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发生的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未按规定贴花处罚重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上列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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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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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范 围|税 率|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 | 按购销金额 | 立合同人 | |
| |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 | |
| | 购销结合及 | 花 | | |
| | 协作、调剂、| | | |
| | 补偿、易货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揽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合同 |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 |
| | 广告、测绘、| | | |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费用 | 立合同人| |
|勘察设计 |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筑安装 | 包括建筑、 | 按承包金额 | 立合同人| |
|工程承包 | 安装工程承 | 万分之三贴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财产租赁 | 包括租赁房 | 按租赁金额 | 立合同人| |
|合同 |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 | |
| | 机、机动车 | 花。税额不 | | |
| |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设备等 | 一元贴花| | |
| | 合同| | | |
|6.货物运输 | 包括民用航 | 按运输费用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 | 空、铁路运 | 万分之五贴 | |同使用的,|
| | 输、海上运 | 花 | |按合同贴花|
| | 输、内河运 | | | |
| | 输、公路运 | | | |
| | 输和联运合 | | | |
| | 同 | | | |
|7.仓储保管 | 包括仓储、 | 按仓储保管 | 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
|合同 |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 |作为合同使|
| | | 一贴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贴花|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额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 | 金融组织和 |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包括银行同 | | | |
| | 业拆借)所 | | | |
| | 签订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9.财产保险 | 包括财产、 | 按投保金额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 |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险 | 三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合同| | | |
|10.技术合 |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 立合同人| |
| 同 |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 | |
| | 咨询、服务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产权转 | 包括财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
| 移书据 | 所有权和版 | 万分之五贴 | | |
| | 权、商标专 | 花 | | |
| | 用权、专利 | | | |
| | 权、专有技 | | | |
| | 术使用权等 | | | |
| | 转移书据| | | |
|12.营业帐 | 生产经营用 | 记载资金的 | 立帐簿人| |
| 簿 | 帐册| 帐簿,按固 | | |
| | | 定资产原值 | | |
| | | 与自有流动 | | |
| | | 资金总额万 | | |
| | | 分之五贴花。| | |
| | | 其他帐簿按 | | |
| | | 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
| 许可证 | 门发给的房 | 元 | | |
| 照 | 屋产权证、 | | | |
| | 工商营业执 | | | |
| | 照、商标注 | | | |
| | 册证、专利 | | | |
| | 证、土地使 | | | |
| | 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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