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和长沙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长沙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长沙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等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等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长沙市
长沙市地税局昨日公布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6个等级,最高税额为20元/年平方米,最低税额为4元/年平方米,税额标准提高到原来的3倍。外国企业、外资企业被新纳入了征税范围,在2008年11月20日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今年前三季度的税款,计划在年底之前全部补缴完毕。2007年,长沙市征收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达1.2亿元,新税额标准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增加税收2亿元左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长沙市依法规定的免缴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