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是福利房吗?和集资合作建房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5-06-14 14:02:5916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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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5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集资建房不违法。 集资房 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归集资金的方式建设的房屋。集资房的筹建资金一般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面共同承担。职工个人可按房价的全额或者部分出资。集资房在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政府都会给予部分减免政策。 集资房的权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例如由单位无偿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职工全额出资所筹建的集资房,职工可以取得房屋100%产权。如果职工只部分出资,另一部分由企业出资,则职工仅能拥有其出资部分的产权。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只有郊区职工住房困难的企业才能建设集资房。 如果集资房的产权已经过户到员工名下,在缴纳 土地出让金 后,该集资房可以在市面上交易。也就是说,针对集资房,如果员工没有办理 产权过户 手续,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则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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