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民法典及缔约过失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9-20 09:58:3223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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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1、恶意协商,即以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协商,而不是为了订立合同;2、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2、当事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合同中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包括通过虚假的订立合同行为恶意磋商,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订立合同之重要事实或者告知的是虚假的情形等。受损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民法典及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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