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无效及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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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管辖
一、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约定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约定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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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