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8-28 15:30:46418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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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

是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

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5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铺开。到2017年底,全区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什么是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四)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六)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立项审批、经费保障、服务运行、队伍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网络平台。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二)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等法律服务指引;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

(四)具备条件的,提供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律咨询服务;

(二)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

(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政策以及救助帮扶途径等;

(四)组织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提升城市软实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与促进,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镇、居村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行业协会责任)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第九条 (社会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第十条 (平台范围)

本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与居民、村民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人民调解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一是法治宣传。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将民生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机制。

三是法律顾问。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依托“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创建载体,深化开展村(社区)事务“法律体检”,完善乡规民约等社会自治规则;帮助群众解决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四是法律服务。做好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代理工作,为群众解决就学、就业、就医等民生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公证范围;引导司法鉴定参与劳动争议、医疗、交通肇事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家庭邻里纠纷、继承、土地承包流转等法律服务工作。

五是纠纷排查化解。巩固发展传统人民调解工作,拓展规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网上矛盾纠纷调解模式,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律师参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总结: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部门、各平台之间功能互通、信息共享、高效联动。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开发与运用,预测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和社会矛盾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村(居)设置的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独立设置。

服务场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三条 实体平台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专业调解等服务,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明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服务范围、办事指南。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相互贯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第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属于相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引导或者转送并告知服务对象。接受转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反馈情况。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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