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养犬规定最新和多地出台养犬规定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9-23 12:22:2013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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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狗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文明养犬工作深入开展,天津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3 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动物防疫法》中对于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是: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犬只未按期接种狂犬病免疫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饲养烈性犬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等两项内容明确了处罚内容,具体是:

(一)《条例》第22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二)《条例》第71条规定则,其中第一款、第二款由公安机关处罚。具体内容是:

1、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三、《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具体是: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不得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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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大型犬 饲养 规定在上海、北京等地区已经发布,需要养大型犬的人们注意了。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更多养犬规定的内容(详情入口↓↓↓) ▲☞2017年北京养犬登记√√ ▲☞2017北京养狗的规定√√ ▲☞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的相关规定条 例√√ 大型犬饲养规定1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管理区划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重点管理区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特此公告。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养犬人的基本条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饲养禁忌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大型犬饲养规定2

长春大型犬饲养规定

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大型犬饲养规定3

本月三日(星期五)接到有关“西红门派出所”警务通知,声称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区内大型犬(高35公分以上),请在三月十号自行处理,否则按治安处置。 对于上述通知,我们提出如下质疑和意见:

一、据了解,小区内目前所养大型犬均有户口,即为合法豢养,持有养犬证并定期缴纳相关费用和注射疫苗,不应有一纸通知将合法的养犬权随意剥夺。

二、我大兴区非城八区,即非重点限养区,为一般管理区。没有限制大型犬的规定。因此,养一般大型犬并不违反“养犬管理规定” 三、改变一般管理区的养犬规定,是要经过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根据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养犬规定)不是一级派出所的“警务通知”所简单处置的。

四、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养犬问题是所养犬只得扰民问题,并未作大小犬划分。也就是说只要扰民,无论是大是小全要按规处置,若不扰民,无处置可言。何况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目的不在处罚,而在于调节和化解矛盾。因此,“规定”明确的显示出了对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具有同等效力。

五、犬,对于养犬人来说是家庭中的一员,是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犬与人的亲和力也是众所周知的。有关信息的报道日益增多,这也是非养犬人不宜理解的。职能部门应该进行协调而非简单处置。中央三令五申,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激化矛盾轻视人权。

六、我们认为这一突如其来的、为加盖任何公章的警务通知或许并非西红门派出所擅自所作的处理,或应有本小区物业管理者的诸多因素。如果说小区内有不合规定的烈性犬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理应处置,但决不该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采取一概一棍子打死的办法,决非良策! 综于上述,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与养犬者协商(特别提醒大型犬饲养者注意)切实解决圈养办法、遛犬区域及时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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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狗规定2023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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