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案件的优秀判决书以及赡养案件的优秀判决书怎么写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4-11-19 11:57:3410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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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判决书。未尽事项依格式补齐

见: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女,×族、××××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男,×族、××××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之子。

原告张××诉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将被告养大成人并为其操办婚事,分家后为其购买2000元的家具,现我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按分家协议向被告索要各项费用,被告拒绝给付。

被告李××辩称,我妈妈要我支付每月100元生活费、白面50斤、玉米面20斤、油2斤、煤球150块,过年轮流向她支付300元费用,要求过高,我无能力满足。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三个儿子。2000年5月25日,张××与三个儿子在五位中人的协调下订立了分家协议书一份,规定的主要义务有:(1)张××随三个儿子轮流住、吃,病重时在谁家住谁家,但三个儿子得轮流伺候。(2)每人每月包张××1斤油、30元钱、白面20斤、玉米面10斤,每年每人包张××生活用煤700块,医药费三个儿子均出。××××年8月,被告以住房紧张、生活困难为由不尽赡养义务,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遂于当年9月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变更了具体请求,即:每月给付白面15斤、玉米面15斤、油1斤、煤球50块穿衣及零花钱30元,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三分之一,有病住院轮流伺候天数三分之一,百年后事业承担三分之一,每年过春节费用100元。被告以其每天捡破烂维持生活,不能接受原告的意见,不接受法院调解,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抚养权可能扎生活中很多人都有听过不少,也是争议比较大的,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以下是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1

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x民初x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xxx,女,汉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xxx由他抚养,次女xxx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

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xxx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判令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但原告强行从被告家中带走次女xxx,阻碍被告与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变更次女抚养权,但被告无法尽到照顾、抚养次女的义务系原告拒绝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规定的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条件且有能力抚养次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某某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2

一、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 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 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二、什么是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子女抚养权

1、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监护权

1、子女监护权的概念

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1)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2)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监护权的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3

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倘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2、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三、哪些情形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帮我找一个的民事案例.(拜托了,急用)

方书华诉何云明、何云珠、何云兰赡养纠纷案

来源:*****

一、案情

原告:方书华,女,74岁,住陕西省泾阳县前街76号。

被告:何云明,女,36岁,住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被告:何云珠,女,38岁,住泾阳县中张乡义民曹村。

被告:何云兰,女,42岁,西北橡胶厂工人。

原告方书华是三被告之继母。1963年3月原告与三被告之父何清发结婚时,何云兰16岁,何云珠11岁,何云明9岁。何云兰、何云珠分别于1969年、1972年出嫁,何云明于1974年招婿王崇先,同其父和继母共同生活。1988年,何清发病故,由原、被告共同埋葬。1989年4月,方书华和赵维军再婚。同月18日,赵维军、王崇先请村民王启福作中人,写了一份《梁永艳、王崇先财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于1989年年底,由于王崇先付给方书华3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方书华无关;方书华婚后到赵家,生养死葬一切由赵经管,与王无关,王不得异言。方书华与赵维军婚后,因不和睦,于1990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方书华因无生活来源,于1990年10月25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何云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付给口粮500斤、生活费120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追加何云珠、何云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中,何云明辩称:继母再婚离家时,已达成不再由其生养死葬和财产分配的协议,从此双方已解除了继母女权利义务关系。何云珠辩称:自己出嫁多年,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何云兰辩称:自从继母再婚,已解除与继母的一切关系,并提出继母在四川原籍还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亦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查证,方书华在四川确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但在其两岁时已由他人收养,与方书华无往来;刘学良长大成人后才来相认,以后只是偶尔往来。

【审判】

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继母女关系成立。1989年原告再婚时,虽与何云明之夫达成生养死葬不再由何云明承担的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女关系,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亲生子刘学良,从小由他人收养,长大后与原告偶尔来往,被告以此为理由,要求其担负赡养义务,不能成立。被告何云珠以其出嫁多年为理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据此,该院于1991年5月1日判决:一、方书华责任田由邱玉明耕种,每年付给方书华口粮小麦400斤(每年7月底前付清)、玉米100斤(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云珠每年付给方书华生活费6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云兰每年付给方书华生活费6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二、方书华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何云明承担百分之四十,何云珠、何云兰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给付从1991年开始付给。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后经回访,何云明已将方书华接回家中生活,其他两女亦与方书华和睦往来。

二、分析

在本案中,何云明、何云珠、何云兰三被告对原告有共同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她们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是同一的、不可分的,因此此案就是必要共同共同诉讼。诉讼标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共同起诉或没有共同被诉,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对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生效。如果法院判决作出后,原告对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提起诉讼,就可能出现一事再理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裁判矛盾。所以,有必要让有共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人站在原告一侧或被告一侧共同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本案中,方书华和何清发再婚后,抚养和教育何云兰三姐妹张大成人,方书华与何云兰三姐妹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因方书华再婚而解除,即她们之间已经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方书华与赵维军再婚又离婚后,因年迈生活困难,要求何云兰三姐妹赡养,根据《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方书华的要求是合法的。人民法院追加何云珠、何云兰为共同诉讼被告,判决三姐妹分别负担其继母的生活费用,是正确的。

由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样就存在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和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同时也就产生了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的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和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当事人的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共同诉讼人之一何云兰提出:“继母在四川原籍还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的抗辩,虽然不是由三个共同诉讼人共同提出的,但是,只要经过全体同意,就应当看作是共同诉讼人全体提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反对,而这一抗辩对其他共同诉讼有利,法院都应当把它作为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或抗辩对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大多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既发生民事纠纷,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本案中,三被告中其中有一人的居住地与其他被告不在同一地,不属于同一个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是属于几个法院的管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仍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则会产生原告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原告行使诉权的困难,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因此为了便于原告行使诉权,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其中有一种即: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即是一例典型的向分散于不同法院辖区的被告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多系老年群众,行动不便,经济上一般也比较困难,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本来就有一些困难,如果是分属不同辖区的多个被告,有可能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造成推诿货争夺,从而造成诉讼拖延,从而使原告增加诉讼,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条规定,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将管辖权归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统一行使,可便于原告就近行使诉权,且此类案件依法可适用拘传等强制措施,能够保证受诉法院尽快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提高诉讼效率。

赡养案件的优秀判决书以及赡养案件的优秀判决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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