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涉众型经济案件处置 涉众型经济案件处置工作调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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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推诿扯皮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字面上理解是一种对社会金融要素产生波及人数较多的影响的犯罪行为,因为其涉及人数较多而经常带来较大数量的经济破坏和经济损失。

不管是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是社会结构要素的平衡都会受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影响而出现失衡,所以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和防范对策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原因
随着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频频发生,它涉及到了金融,证券,以及各个商贸的经济活动,使他们的经济活动造成了很大的波动和影响,导致我国社会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和不安全的隐患,严重时出现了群体性的事件,这不利于整个国家的安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一)社会结构要素失衡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社会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这些不平衡的矛盾是社会结构要素出现失衡的主要原因。
例如在生产、分配等不同过程中,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在社会过程中发展所体现出来的问题而不断完善的,如果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产生矛盾,矛盾不断发展引起社会结构要素失衡。
在社会环境中,不同的社会地位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心理,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会根据社会民众的心理而采取措施进行犯罪。

(二)金融市场不发达,市场监管机制机制体系不完善
金融市场的发达或贫瘠不仅与资本流通量有关系,更与市场监制机制体系的完善程度有很大的关联。
金融市场不发达的体现为金融危机的爆发频率较快、涉及范围较大且恢复时间较长,这样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经济活动的长期、有效发展。
(三)缺乏基本的金融、法律常识
对过去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一定研究,发现受害者所呈现出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其对基本的金融、法律常识了解不足,在面对一定的利益冲突时,不能够以正确的心态和处理办法去解决利益冲突。
然而在金融市场中所有的利益相关内容都是需要充分的理论知识掌握或者在金融市场中有较多的经验,否则受害者很容易处于危险的境地。
1.投机心理严重
部分受害者是在清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存在投机心理而受到利益损失的,这与受害者理财能力和理性都有一定的关系。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时,还有部分受害者认为自身的理财能力没有出现问题,投资也相对理性,反而认为一些调查者耽误了自身的利益项目开展,这种想法无疑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与受害者的投机心理严重有很大关系。
2.从众心理严重
从众心理是人群中最容易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如果别人获得了可观的利益而自身也有获得的空间,那么群众就会在这之间略去较多的思考而选择盲目从众。
从众心理严重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没一人在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接触和相处,所以他人的行为会对个人的思路产生很多影响。
一开始的涉众经济犯罪并不是有很多人参与,他的发展也需要经历一个人数少到多的过程。一般犯罪分子需要先有几个比较带头的人物,然后再利用口头说服等方式诱使其他人参与进来。
(四)立法滞后,打击不力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打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进行警戒,且社会群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视程度也会不断增加。
但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是在发生之后才出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部门的打击。立法的完善在犯罪行为产生后才进行无疑会降低立法的作用力对群众的利益也很不利。
以我国目前在实行的《刑法》为例子,自从我国的刑法颁布之后,经历了很多次的修改,每次进行修改所涉及的内容都比较多,大部分以补充为主,补充之前未出现的犯罪的条例以及规定。
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法律条例也需要进行很大程度上的修改来达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比如现代经济网络的不断扩大,在经济大危机为主要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此契机来骗取人民的钱财,损伤人们的利益,导致人们出现破产甚至威胁了人们的生活健康。
但是,《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迎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有关人员明知这些人破坏了人们的利益,但是却不能明确的给他们定罪,除此之外,像一些秘密地贩卖上市公司的股权,这个也是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和重视的方面,法律的不健全,很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另外不利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实行。以下将对它所带来的不便进行具体的论述。
如何处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近年来,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发案数量、涉及人员、涉案金额的不断增多,逐步成为了政府、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每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势必都会对当地乃至全国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许多案件因受害人经济利益受损,却无法挽回损失而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并且已经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危害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架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提前预防和逐步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亟需面对并妥善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