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经济问题及情侣分手后经济**案例

我是网站访客2024-07-02 15:35:4450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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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有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争取协商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除非是以结婚为目的贵重物品;借贷关系也可以要求返还。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往来的时候,就要注意了。

在恋爱分手以后,经济上的纠纷也需要分情况解决,比如说在两人同居或是一同消费的财物,这些就是不用对方返还的,恋爱期间赠送的首饰、钱财等,一般和彩礼不大一样,恋爱期间的财产交付完成就算无偿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如果赠送给对方的是房子车子,并且没有办完过户登记手续,这时候就可以撤销赠与,可要是办完了过户登记手续的话,想要追回就有些麻烦了。

当然,也有不少情侣之间借钱的时候写欠条当做证据,如果有这些借条等书面证据的话,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的时候如胶似漆,分手的时候因为钱财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的情侣不在少数,虽说送礼物发红包能够表达你的心意,但是心意到了就足够了,没必要这么让对方操心。

1.恋爱期间赠与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

2.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3.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酌情支持返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质_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分手后的经济问题及情侣分手后经济**案例

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法院怎么判?

基本 案情

        原告黄某某称,201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郭某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或直接代被告刷卡等方式向被告进行本金支付,金额为754 687元。借款后,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郭某则称,被告与原告系情侣关系,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均为原告给被告的生活费,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注解

       恋爱是婚姻的前提,这是个甜蜜与互信的阶段,但没有成功走到一起的情侣间往往会发生一些金钱纠纷,那么情侣之间存在的金钱来往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这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普通百姓都很关心法律是如何来界定情侣间的经济纠纷。

       情侣关系是较特殊的一种人身关系,黄某某与郭某谈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葛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分的清,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情侣间发生的金钱来往都是没法区分的,这要看二者间对某笔金钱是否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是可以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黄某某主张在与郭某恋爱期间给郭某的70余万元是借款,但黄某某并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法院对黄某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谈恋爱本是甜蜜、幸福的,大部分人恋爱的目的都是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生伴侣,因此在恋爱中涉及的物质及金钱往来就不会分彼此,这是对对方的一种完全信任,如果在二人分手后,付出多的一方都要让对方返还二人共同的花销,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流观念,不合公序良俗。“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像恋爱这种亲密的关系都要时刻提防对方,那么人与人之间哪里还会有信任,社会又如何发展?

       该案的判决对社会中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不仅限于情侣关系)人物之间在进行金钱交易时起一定的指引作用,首先告诫人们对待恋爱不要如此戒备,单纯的恋爱关系才是二人长远发展的前提,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是基于喜爱与信任,而不是一味的猜忌与设防,这对人类的繁衍生息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如果在恋爱关系中或者是其他某种特殊关系中,的确遇到还不能完全信任且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来往时,双方可就该事项达成一个明确的约定,约定也并非就是表示对对方的不信任,这只是一个规范行为,可以避免将来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让百姓的日常活动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社会活动起一定的指引作用。

       该案件就事实和程序来说,属于较简单的案件,但是案件涉及的特殊人身关系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却是比较复杂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了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断案,还应该考虑公序良俗的存在,将该类案件放大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与指引上看,才能更全面、更准确的处理案件,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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