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商丘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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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积金最新政策
公积金管理条例2023年新政策。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3.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可知,2023年夫妻双方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最高贷款金额为60万元。 以前最高贷款金额50万元,相对来说提高了10万元,这对于大家来说应该算是好消息了。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河南商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
1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丘公积金管委会”)发布《关于修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贷款对象。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丘公积金管委会称,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已经不仅限于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已经成为常态,因此将贷款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修改为“缴存人”。
新的《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为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共同申请人指就同一笔贷款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同时,商丘市还调整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要求。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商丘市解释称,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同时也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做出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不可作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避免了出现超年龄缴存仍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矛盾和问题。
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一)规定:“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在申请贷款时,以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年龄计算可贷年限,不再考虑共同申请人年龄。若共同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其缴存基数按商丘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收入标准认定。符合县处级及副高职称以上女干部延迟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
修订后的文件,新增不予贷款条件。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一)规定:“离婚一年内,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该条款是根据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避免虚假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的规定。
《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二)规定:“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非购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该条款是根据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解决借款人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后期又因产权划分不清出现纠纷,各方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六)规定:“5年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
商丘市还调整了不同购房情形最高贷款比例。按照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二)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80%”,与之前“现房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认定价值的70%”作出相应修改,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二手住房以外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区分期房或现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80%。
《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三)规定:“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