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怎样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众乐多普法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怎样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办法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以相关的条例中对其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是指谁提供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方面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而对担保人提出资质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二、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三、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
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3 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3 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设单位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通过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清远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当然,考虑到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添上强劲助力,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墙”。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017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此后在《2018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江苏省也分别提出要出台对于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开展、推行指导意见。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对于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落实与细化,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本省工程担保制度的创新与推进。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区分了项目投资的性质,对工程担保的提交主体、提交时间、担保比例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新政对于工程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比例浮动机制的要求颇具亮点,对于工程担保行业发展也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
1、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
不同于住建部指导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四种形式,《指导意见》仅列举出了三种形式,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其他创新方式都被概括为“等”;同样在《指导意见》鼓励采用的现金替代方式中,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其他创新方式也被纳入“等”之列。
这与省内工程担保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关:大部分工程保函以占用建筑企业银行授信形式开出,小部分以保险公司保险单形式开出(主要集中在镇江等市)。这也与省内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也有关:不同于北京、深圳等地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起步早、成效好的现实情况,省内国有担保机构虽多,但由于业主认可度、保函公信力等原因,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仍存在较多障碍。
故此次《指导意见》弱化了担保公司保函的地位,并着力引导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单替代现金保证金。这一结合本省实际的创新指导,也将有力推动银行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应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从2017年《意见》“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到2023 年《指导意见》“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重要性逐步攀升。
这一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指导意见,在国内尚属首次,实际上在省内赋予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和其他四类工程担保同样的政策地位。这意味着,工程款支付担保将作为一种规制建筑市场秩序的手段、一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而强制推动。
这是江苏省运用工程担保清理拖欠工程款、防范工程款拖欠的创新选择,显示出其对于工程担保价值的足够认可。这也是对于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创新落实,旨在从源头治理推动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本好转。
3、工程款支付、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三类担保可浮动担保比例
在“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在履约担保中,被担保方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在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被担保方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这一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创新拓展,旨在引导企业诚信履行义务、及时支付款项。当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费率调整系数也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而在担保比例浮动条件中强调“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体现了江苏省对于工程担保内涵的科学认识:工程担保是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在实施工程担保的情况下仍然出现被担保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乃至造成社会事件的现象,则需要强化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担保比例、强化履约意识。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这与实施范围内“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相呼应,也为工程担保类型的创新提供了方向:担保主体既可以涉猎差额履约担保、分包商履约、完工担保等已有类型,也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开发全新类型。
作为建筑大省,2006年以来江苏建筑业发展主要指标一直稳居全国首位;2019年,江苏省建筑业更是以总产值超出第二名万余亿元的绝对优势继续领跑全国。此次《指导意见》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强调以及对于浮动机制的鼓励,都反映了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的坚定决心,也必将引领更大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制度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