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怎么承担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如何承担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2-29 07:33:1024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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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是怎样的?

一、 合伙人 对合伙 债务承担 责任是怎样的 1、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 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 合伙企业 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 债权人 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 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 。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二、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我国《 民法典 》(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 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上面,当然受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一般合伙企业是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但要是属于公司的话,则受《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的调整。而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也不一样。

合伙怎么承担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如何承担

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

具体看合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协议中无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如何履行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伙清债原则,在处理合伙债务承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二)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四)处理合伙债务纠纷时,应将合伙组织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开来:

1、合伙人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又以个人名义借贷资金投入合伙经营的,如果这种借贷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或同意的,应视为合伙组织的债务,到期后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2、合伙人个人在合伙经营活动中为经营合伙事务所负债务,为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合伙人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所负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3、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后,再通过合伙形式经营的,对于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所负债务,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清偿。合伙组织成立后,再由个人出名进行承包的,如果该承包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且承包内容属于合伙经营范围,则应由合伙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五)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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