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的什么业务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5-11 09:21:5549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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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具体是指什么

备用信用证具体是指什么?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 债务 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以继续适用UCP600。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 证人 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综述,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务中是经常运用的,但是在一定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商业信用,不然是无法办理的。在使用的时候也不要去为非法集团洗钱,触碰法律的底线,要合法的完成相关交易,保障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及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的什么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1、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2、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

3、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问题1: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问题2: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 , 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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