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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委托律师,费用是多少?我是贺州的,他是外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标准收费为主,协商收费为辅的原则。标准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本办法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 代理民事案件;(二) 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九)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第五条 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律师的执业能力、业务繁简程度、所需工作时间、委托人指定、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金额。第六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限额的,律师事务所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最低收费限额,也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但属28个国家级贫困县、22个自治区级(含防城区)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七条 第四条第(六)、(七)、(八)、(九)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国内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时,可以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接受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同胸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前或委托后要求以服务结果、代垫经费或共担风险等特殊方式计费的,可另行协商收费。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所需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任人另行支付。委托人要求一次性包干此类费用的,由委托双方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订明。第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代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律师提供一个审级法律服务时的计费标准。委托人要求增派律师的,可按收费标准加收50%的服务费,但应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律师事务所单方增派律师的,不得加收律师服务费。第十三条 律师按委托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的,可按实收律师服务费的30%加收服务费;确有正当理由的,不得加收律师服务费。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的,应按一审实收律师服务费的70%收取。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仅受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情收费,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50%。第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支付时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应收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如实入帐,并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后,应与委托人及时结算,已预收的律师服务费直接转为结算款项,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第十八条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委托人中途提出的服务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致使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可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起诉。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一) 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二) 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三) 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四) 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律师所收取服务费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执收人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收费员证》资格方可收费,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二) 扩大收费范围的;(三) 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四) 不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未实行亮证收费的;(五) 收费人员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未持《收费员证》收费的;(六) 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七) 不参加收费综合年审的;(八)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一、代理民事、行政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500-8000元/ 件计收;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收费标准如下:基本手续费500元/件,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的 费率为6%10,001-200,000元部分 费率为3.5%200,001-500,000元部分 费率为2.5%500,001-1,000,000元部分 费率为1.6%1,000,001元以上的 费率为0.8%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上列标准收费。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可按上列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二、刑事案件1、担任犯罪嫌凝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个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元-6000元。2、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1、)计件收费:以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15,000元/件;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10,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2)计时收费:按150-600元/小时计费。计时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包括以下项目:1.查阅案卷材料2.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家属3.调查收集证据4.查阅案件相关资料5.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书写辩护词、准备庭审辩护提纲等)非定额时间,包括以下项目:1.开庭 以开庭时实际所用的时间的两倍计时2.在途时间(以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3.复印案卷材料 以复印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计时收费以定额时间+非定额时间为基数结算。3、 受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四、 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具体收多少是协商解决的,而且不同水平的律师都不一样。
贺州民政局法律援助中心我本人贵州石阡县人骑摩托车途经国道望高路段时,被一辆逆行乱窜过来的摩托车碰到
贺州市民政局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32号
电话:0774-5135606
中国人犯什么法才可以被驱逐出境?
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不会被判处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扩展资料
案例:一越南籍女子被法院一审宣判驱逐出境
2018年6月28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外籍被告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措并举保障外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中国籍)与被告人梁某(女,越南籍)在贺州某宾馆从事介绍*****活动。
林某先以讯电的方式联系梁某要求介绍女子来宾馆*****,梁某即介绍*****女裴某、丁某前往宾馆,随后林某介绍嫖客曾某、黄某并安排宾馆房间。裴某、丁某与曾某建、黄某明进行*****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他人*****提供场所、为*****活动进行介绍,被告人梁某为*****活动进行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构成容留、介绍*****罪,被告人梁某构成介绍*****罪。
遂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介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某犯介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梁某称其不通晓中文,八步区法院为保障越南籍被告人梁某的诉讼权利,为其提供无偿翻译援助,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判决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梁某提供了中文判决书和越南语翻译本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确保其知情权。同时,主审法官还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确保被告人梁某确实听懂、听明白宣判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 -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一越南籍女子被法院一审宣判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