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以及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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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8种情形
过错责任推定的法定八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有:
1、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3、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4、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