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2-12 09:18:5236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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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避银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一、假 离婚 逃避银行 债务 应该怎么处理? 针对 债务人 的上这种逃避废债方式,银行完全可以将债务人及其原配偶一同起诉,而其原配偶只有证明在借款时银行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债务人 个人债务 ,或者证明银行在借款时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明确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才能以该债务非 夫妻共同债务 而免除偿还责任。 债务人与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经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 》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 夫妻共同财产 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二、假离婚逃避执行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借助离婚的作法恶意逃避执行,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要承担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一旦法院认定被执行人通过虚假 诉讼 逃避执行,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同时这样的离婚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当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行为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后,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接受财产的一方假戏真做,转移财产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 对于那些妄图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来说,虚假诉讼必将被法院查明,当事人不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可能人财两空。 三、遇到假离婚逃避执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遇到类似情况,应通过两方面向法院提供线索。 一是查找被执行人夫妇目前的具体住址,了解双方是否仍然居住在一起,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般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相对法院工作人员更加了解,而执行法官由于事先对当事人不了解,且承办案件较多,无法时时去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此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 二是向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被执行人夫妻的财产线索,具体包括纠纷发生之前一直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妻的经济状况及财产线索,方便法官查找。 夫妻想要通过假离婚逃避银行债务的这种想法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仔细分析一下的话,假如说所欠银行的债务本身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那无论是否离婚,根本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偿还问题,或者是婚后借的银行的贷款,就算是离婚了,对于婚后所欠的债务,银行向男方或者女方追索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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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假离婚真躲债怎么办

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都转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诉讼。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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