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及武汉法律援助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4-11 09:17:4425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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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可靠吗

武汉江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可靠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历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有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处于人权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与平衡的目的而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门设立的)是律师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法定执业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区别在于:前者享受国家工资,专门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后者是自谋生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不得办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授者收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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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公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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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租车的起步价是8.0元、起步距离3.0公里、每公里1.4元、无燃油附加费,请参考。

武汉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及武汉法律援助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2023 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第八条 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

(二)经济困难的。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按照申请人个人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

(六)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援助、司法鉴定援助;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吗

是可以免费咨询的,其中法律援助主要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只需要满足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即可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材料显示其属于下列情形的,无须进行书面承诺,直接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经济条件: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4.因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5.农民工;6.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8.军人军属、病残复原退役军人;9.荣立军功者。另外,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后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在武汉申请法律援助,首先需要满足事项属于武汉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和经济困难两个条件。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因为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一、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按照法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的;四、申请人要主张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五、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是扶养费的;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拓展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武汉市哪里有免费的援助律师

武汉市哪里有免费的援助律师,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汉口蔡家田北区(汉口发展大道413号)

 武汉免费法律援助电话为:12348。

去年,武汉逐步推进法律援助领域“减证便民”行动。今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被写进《2023 年市政府民生实事》。

今年以来,武汉市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受理填写《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书》的法援案件843起,无一承诺失实。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免收服务费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经证明确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刑事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第七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第九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由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减收、免收费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中止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在法律援助协议之外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主要来源包括市、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法律职务机构不支持所属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中,由于重大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责令受援人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费用。第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本市法院受理的其它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应持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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