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例子-诉的合并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8-10 09:38:4238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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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同时是一件事同时起诉一个人、可以合成一个案子吗?

是可以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法律分析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一、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二、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的合并例子-诉的合并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 ,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在审判实践中,由于 民诉法 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 诉讼 ,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笔者试就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合并审理的种类、条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略述管见,以供参考。

诉的主体合并和客体合并的区别

法律分析: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合并。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合并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属于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

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

第一节 诉的合并

一、合并的意义

Ÿ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或者多个人的争议,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同时减少矛盾判决,尽可能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诉的主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主体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可发生于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时。应满足关于共同诉讼条件的规定。

三、诉的客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客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

(二) 条件:

1. 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

3. 合并的几个诉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4. 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

四、诉的'预备合并

(一) 客观的预备合并: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之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二) 主观的预备合并: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三) 支持者意见:

1.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符合民诉法辩论主义的立法精神

2. 有利于防止裁判冲突、统一解决纷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护原告实体法上之权利(包括免罹于消灭时效)、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有益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

(四) 反对者意见:

1.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难以保持合并审理状态,致裁判无法达到统一

3. 实际上损害了后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第二节 诉的追加与变更

Ÿ 诉的追加与变更包括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以及诉讼标的追加和变更。其理由在于:以适当的诉讼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从而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

一、诉的追加与变更的条件

(一) 须经被告同意

(二) 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

(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

(四) 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 原则上应当在原诉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二、诉的追加、变更的程序及审理

(一) 简易程序中,书记员记入笔录

(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

(三) 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追加或变更诉的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诉的分离和合并具体内容谁知道?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诉合并在一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诉的合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度,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保证办案质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诉的合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又叫共同诉讼,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一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对这种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如共同赡养的诉讼,共同继承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均属于这一类情况。普通的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对这种诉讼,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又可以分开审理。

(二)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以上的诉讼诉讼请求,合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在审判实践中,诉的客体合并是经常遇到的。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又如,房屋出租人除提出收回房屋、解除租凭合同的请求外,还提出承租人必须偿还拖欠的全部租金的请求。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就形成了两个诉讼:一个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另一个是第三人与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这两个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加以审理。这种合并虽然与诉的主体合并有相似之处,但它以不完全相同于诉的主体合并,有自己的特点,所以被单独列为一种诉的合并形式。

(四)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成立后,也形成了两个诉,一个是原告提出的本诉,另一个是被告提起的反诉。这两起诉也应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这种合并虽与诉的客体合并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于诉的客体合并。如诉的客体合并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则是被告都向对方提出了诉讼请求。所以,应单独列为一种诉的合并形式。

以上四种诉的合并形式,除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外,其他情况引起的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规定必须合并审理,不否需要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来决定。

诉的合并,仅仅是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不因合并而失去独立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合仍须就第个诉讼请求,分别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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