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执行异议及债务抵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11-08 08:04:30305阅读0评论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债务抵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以物抵债执行异议,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本文目录一览:

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一、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怎样处理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

执行抵销下发什么文书

裁判文书。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审查标准】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抵消的要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 债务 、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 债权人 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 债务人 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以物抵债执行异议及债务抵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参考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债务抵消的条件和效力是什么

一、债务抵消的条件是: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3.必须是债权均届清偿期;4.必须是没有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情况;5.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债务抵消的效力是:1.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以诉讼裁判为必要;2.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思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