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英文-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6-20 09:32:5229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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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的这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二)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三)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报市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司(局)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有关部门审批。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审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有些跨行业系统的项目要按专业归口。归口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市农业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归口;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归口,由中科院上海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

各主管单位在难以确定项目密级时,可以征徇归口部门作出答复。对各有关单位处理密级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干预、批评和纠正。第六条 下达科学技术研究和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的密级。在各该项目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如原定的密级不合适,可以作适当调整。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需要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可以及时增密或升密。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并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这方面的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

其他单位和人员,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机关同意。第九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为防止宣传报道中发生泄密现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委、办审查。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要注意科学技术保密。

向国外提供论文,如涉及尚未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要报经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要报经主管委、办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送往国外。第十条 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样品、新产品等。

对外开放的单位,在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时,要拟定对外介绍的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也不许外国人照相。

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实需要安排外国人去非开放单位参观的,要经过市级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不得将保密的科技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英文-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加强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试行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国家批准的发明;

2.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科学技术关键;

3.国外虽有但属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5.引进、推广、应用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奖励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

6.通过各种渠道从国外引进的需要保密的品种、技术和仿制的产品;

7.中外合资经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项目,属于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中的重大改革;

8.我省特有的各种重要稀缺、珍贵自然资源、动植物品种、优良的改良品种、标本及有关的科研考察资料;

9.我省特有的中医中药、中成药、药用植物及中西医结合的新理论、新治疗方法等;

10.我省特有的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术诀窍及出口手工艺品行业中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的部分;

11.暂不宜公开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

12.属应保密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规划及其他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或失去某种优势的,列为绝密级;

2.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3.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审批权限:

1.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意见,经省科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的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2.绝密级项目,由省主管厅局报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3.机密级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厅局审批,报省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省科委和所在地科委备案;

4.秘密级项目,由各主管厅局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

5.跨部门的保密项目,按专业归口审批,分工如下:

医疗(包括中西医、医疗器械),由省卫生厅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由省医药管理局归口;动植物和微生物品种资源: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农业厅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由林业厅归口,微生物、孢子植物按所属部门归口;手工业传统技术由二轻厅归口;电子计算机软件程序按应用的所属部门归口;其它工农业生产技术分别由工农业主管厅局归口。

凡对外交流、对外援助或对外贸易中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在转让、出售时,均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属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第五条 在安排科研、试制、生产项目时,下达任务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提出划分密级和具体保密部分的意见。任务完成后,如发现原定密级不合适,可作调整。第六条 保密项目的技术鉴定可以采取分别聘请同行专家评价的形式。必需召开鉴定会时,要求参加鉴定人员严格保密,对外泄密要追究责任。第七条 对外开放的单位,涉及科学技术项目,应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需安排参观的,要经主管厅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关键岗位经批准对外开放时,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拟定对外介绍口径,如允许摘抄、摄影、录像时要登记签名备查。对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或拍摄电影、电视的地方或项目,在接待参观前,要事先向外国人或港澳、台、侨胞说明。对不同的接待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和内容。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第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第八条 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第十条 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第十二条 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第十三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制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获省奖励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六)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和对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重大改革;

(七)我国特有的稀缺珍贵生物品种和矿产资源;

(八)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九)科学技术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重大工程的计划、规划;

(十)涉及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资料。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应按科学技术的性质、用途、作用、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结合国内外科技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四)不属于以上三级保密范围,但不宜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数据、文件等,都应标明“内部”字样,不准外传和公开出售。第四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审批权限。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应先由基层单位的科技部门或科研单位的研究室(组)提出初步意见,交单位科技部门、领导、保密委员会共同研究,按归口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

(一)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保密项目,省内单位,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省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在省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同时抄报省科委(军品项目除外)。

(二)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保密项目,省内单位,按归口隶属关系,在申报成果时,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在省的企、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科委。

(三)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五、六、七款的保密项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委、办审批;地、州(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地、州(市)主管局会同地、州(市)科委审批;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县科委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主管局会同地、州(市)科委审批。

(四)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八、九、十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由于新成果的不断出现,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调升密级。解除密级和升降密级工作要形成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其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第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

(一)承担保密科研、技术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片、图纸等,任务完成后,及时整理一至二套完整、准确、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并准确地标明密级,交科学技术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二)科学技术保密档案,应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档案室保存。试验室、办公室以及个人家中不得存放科技保密档案。

(三)绝密级的科学技术档案、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工作需要查阅绝密、机密科学技术档案、资料,应由分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在指定地阅读。查阅秘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由科技部门室主任一级领导批准。

(四)秘密以上的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必须复制、摘抄时,绝密、机密的须经分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秘密级的由主管单位主管技术部门的领导批准。摘抄科技保密内容,必须使用保密记录本,工作调离时,应将保密记录本收回注销。秘密级以上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片、图纸、样品等,必须经过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严禁用普通邮件发送或一般托运。

(五)经过鉴定无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送当地政府指定的造纸厂,并由指派的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监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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