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婚庆公司地址-太仓婚假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6-02 10:06:2224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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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19年苏州晚婚假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详见苏州人口网-政策法规),符合晚婚条件的,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婚假3天),合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女方满足晚育条件,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市计生服务热线:12356或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

苏州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咨询电话:姑苏区:68727915、吴中区:65850925、相城区:85182801、高新区:68750862或68780870、工业园区:66681661、吴江:63981769、昆山市:57735810、太仓市:53719247、张家港市:58122073、常熟市:52881387。

有关产假问题,也可咨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

苏州市计生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苏州市的晚婚晚育假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解释。目前,苏州市的晚育假没有变化,依然是30天。也就是说,产假延长至98天后,如晚育的,延长晚育假30天,就是128天。

不过,产假延长的具体日期,还要等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正式实施的时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江苏男的有陪产假的吗?有相关的规定吗?

符合晚育条件的才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

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017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新消息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7年的苏州市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2018年年8月1日起,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3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扩展资料: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苏州市人民政府  _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企业婚假可以请多少天?

一般企业婚假可以请1-3天。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发布)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 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扩展资料:

[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太仓市新区中学官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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