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主给付义务及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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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 2、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 3、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关系是什么
- 4、民法中,主给付义务什么意思,请简单举例说明
- 5、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 债务人 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 要约 生效后 合同生效 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 债务 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 合同订立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在债的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由上述可见,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决定了合同的类型,而后者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关系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关系是随附义务基于主给服义务确定的,不过,两者的性质并不一样,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民法中,主给付义务什么意思,请简单举例说明
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