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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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怎样选择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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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 诉讼 管辖 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根据中国 行政诉讼法 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 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 指定管辖 、案件的移送和 管辖权 的转移。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 由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法律解析:

一、 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 管辖 ,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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