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意见195条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3-08 13:31:47373阅读0评论

众乐多普法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意见195条,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本文目录一览: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

善意第三人满足以下条件,出于善意,支付对价,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意见19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是否有效

因为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生效,取代原来的《民法通则》。在母法已经失效的现实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当然已经无效了;就是我在9月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关于时效(民法通则是规定两年)问题的争辩,也因法院要在2017年10月1日后判决的,法官要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三年时效的,也将时效责任问题在辩护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具体内容详见法律图书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

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网页链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