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顺序及清偿抵充

我是网站访客2024-10-02 08:09:28381阅读0评论

这篇清偿抵充清偿抵充顺序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清偿抵充清偿抵充顺序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价款 清偿抵充顺序 利息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是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清偿抵充顺序及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的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清偿抵充的顺序是: 第一,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 债务 ;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 债权人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冲抵和充抵怎么解释?有区别吗?

错词是充抵。

冲抵是可减免的。炒股票、炒外汇中、炒期货中有:开对冲仓,盈、亏能冲抵,也就是中和不亏不赚。

冲抵是指清偿的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它与抵销没有法律性质上的共同点,在法律效果上,抵销引起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清偿的冲抵则引起该履行抵充的某宗或某几宗债务消灭。

扩展资料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 -冲抵

清偿抵充名词解释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是债的清偿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某人欠银行数笔借款,其中有的设定了保证担保,有的没有,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现该债务人向银行清偿债务,但其所有还款项并不能清偿其全部欠款,该次清偿系偿还哪笔借款,就属于清偿抵充问题。债务人清偿的为何笔债务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1]

清偿的抵充与抵消有什么区别,可否举个例子帮助理解下。谢谢。

抵销权,因为是单方意思表示导致法律关系消灭,所以法律对其有严格的限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债务标的是同一种类

4.均为可以抵消的债务(或者说当事人对债权可以自由处分)

第1、2不难理解吧?关键是3、4

举个例子,根据合同,甲欠乙3万斤苹果,价值10万;根据另外一个合同,乙欠甲300吨钢材也价值10w,甲能否主张抵销权?不能!债的标的物不同!

再举个例子,甲撞了乙,一起算下来刚好要赔偿10万,刚好乙又欠甲10万,甲能否主张抵销权?不能!赔偿金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抵消,否则假如乙没钱治病,甲主张抵销权那不把乙送上死路吗?

清偿抵充跟抵销权完全是两码事儿!

清偿抵充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双方行为;撤销权是单方行为

清偿抵充不要求双方互负债务;抵销权必须双方互负债务

举个例子,甲欠乙三笔债务

大一的时候一笔1000块,约定大二开学清偿,届时不还,每月利息20块;大二的时候甲没钱还,反倒又向乙借了2000块,约定这两千块大三开学时候还,届时不还,利息每月30块;大三这哥们还是没钱还,又借了3000块,约定这三千块大四开学还,届时不还,利息每月40块。

大四一开学,甲只有4000块,没发全部偿还债务及利息,怎么办?这就是清偿抵充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四千块到底还哪笔债务?你或许会问,还哪笔有区别吗?还第一笔,那么肯定没钱还第三笔,第三笔的高额利息就得算下去,对甲来说选择还哪笔账就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

清偿抵充的规则我不赘述了,有时人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债务人指定或者选择法定抵充,法定抵充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二)20、21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