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期限以及票据追索权期限中断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9-11 15:45:391.37 K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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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分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票据追索权的期限

票据的追索权的时效: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等。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追索权期限以及票据追索权期限中断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票据追索权本身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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