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的区别二建及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2-01 11:57:3419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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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留置权与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不同: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4、权利的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二建及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拓展资料:

留置抵押质押对比是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点是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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