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本单位的名称看好-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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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什么区别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zuozhe 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发行是出版业术语,印刷的意思,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在影视剧创作中,发行指的是在影片制作完成后、公演前所进行的一种商业活动。在欧美各国,影片由发行商向制片公司购买发行权,在某一特定地区发行,期限通常是五到七年。发行商再将放映执照发给放映商(戏院),提供影片给戏院上演,收取费用。这笔费用通常称为片租“RENTAL”。
拓展资料:
一、出版社简介:出版社(Press或Publishing House),指进行图书、图画、杂志,报纸和电子物品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组织。如:人民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等。
二、国内有600多家出版社,前六名如下:
1.中南博集天卷:出版过张嘉译《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毕淑敏的作品系列。
2.磨铁:出版过《明朝那些事》。老牌民营出版方,有时会排在第一名。
3.新经典:出版过东野圭吾系列、马尔克斯系列。多以出版外国文学而知名。
4.学术类: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
5.外文译作: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6.经济管理类:机械工业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zuozhe 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出版单位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zuozhe 部、期刊zuozhe 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出版社有哪些?
ISBN代码 名称 地址 省市
80030 宝文堂书店 北京市东四八条52号 北京
200 北京出版社 北京市东兴隆街51号 北京
301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内 北京
5639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北京东效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5300 北京古籍出版社 北京市东兴隆街51号 北京
81004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北京市北京广播学院内 北京
8101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海淀区学院路37号,原名北京航空学院 北京
5303 北京教育出版社 北京市东兴隆街51号 北京
5304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40号 北京
81013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北京阜成门外花园村(原北京工业学院 北京
80500 北京旅游出版社 北京市东兴隆街51号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对外出版翻译公司、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
围绕着选题开展的采集信息、思考、论证、组合等zuozhe 劳动,即称为选题策划。这是zuozhe 工作从酝酿到正式启动的标志。选题策划是zuozhe 过程中发挥zuozhe 创造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佳目标的最重要环节。选题策划须经过新生长点捕捉、总体构思、论证和决策、修订和优化等步骤。新生长点捕捉是依据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努力抓住各种能生长形成选题的新点子。总体构思是将信息采集阶段获得的、经过筛选优化的一般社会文化信息,构筑成具体的选题设想。选题论证和决策,是分析判断选题设想转化形成出版物后能否为读者所接受,出版后能否取得双佳效益,从而对选题是否列入计划作出决定。修订和优化,是在实践过程中修改、完善选题设计,使它进一步提高,更具备可操作性,更适应市场需求。
选题策划是zuozhe 人员依据一定的方针和主客观条件,开发出版资源,设计选题的创造性活动,具有把握出版工作方向、落实出版工作方针,保障出版生产秩序,保证和提高出版物的质量以及塑造出版单位的品牌形象等重要作用。
出版单位是什么
出版单位就是作品的发行单位,即通过那个出版社公布于社会的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职责
新闻出版署
新出政【1993】801号
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zuozhe 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zuozhe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zuozhe 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