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道路救助基金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还给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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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如何使用
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道路基金救助指的是道路救援基金,也就是专门用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而设立的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2009年试行,是在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推行的,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道路救助基金指的是什么?具体的偿还步骤是怎样的?
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得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得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地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强制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是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补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得重要决策,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关照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得历史意义。
救出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就如基金管理机构就中心管理机构,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计算抢救费用得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
1、受害人亲属现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a出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b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垫付标准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在过后应用书面形式偿还垫付费用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道路救助基金就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救助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并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垫付救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的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7、社会捐款;
8、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的管理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
同时,省财政厅将根据当年预算,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划拨至省救助基金专户。
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支持救助基金的顺利运作。
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经过反复论证后,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决定聘请江苏省内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审核及基金拨付工作。
救助基金申请办法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江苏省各区县分别成立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和区县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并已开通96019咨询服务热线,以确保救助基金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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