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还有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5-06-14 07:29:3323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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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一、 担保法 关于 抵押 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 抵押权 的费用。 抵押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 履行期届满, 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 证人 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 债权人 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的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 合同无效 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 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 。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 注册资金 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 债务清偿 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 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 担保合同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 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 合同当事人 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 合同债务 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 判决书 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 担保法关于抵押 和担保的司法解释,我们主要是要注意,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我们作为了担保人进行担保的话,如果债权人不能及时还清贷款,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抵押是指债务人还有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人土地抵押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 可以 抵押 。那土地抵押法律规定有哪些? 抵押合同 约定土地上建筑物随抵押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无力偿还贷款时,被 抵押权 人有权处分财产,优先得到补偿。当偿还贷款及利息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下面来具体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 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 债务 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 债务清偿 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指 债务人 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 担保物权 ,即 债权人 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土地、房产在银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办理土地抵押的话,大部分银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所对要抵押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将土地证与评估报告、连同银行和你签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请及贷款合同一同拿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持国土资源局给你出具的已经办理好抵押手续一同交给银行,抵押事宜办理完毕。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抵押权人不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继续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土地使用权被当做贷款的担保,如果抵押人在 借款合同 期满后仍不能归还贷款,土地使用权将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权人按法定程序处置。由于土地开发时间长、贷款数量大且风险较大,因而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作抵押,以规避贷款风险。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权有其特别的特征。土地是合法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随抵押形成而失去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的规定,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关于 抵押 人以及 抵押权 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分别来说明。 首先是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但是这些权利是要受到抵押权的一定影响的。 抵押人一般来说,仍然可以利用抵押的财产进行获利,但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规定的 债务 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却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行为,导致债务依旧存在,这时候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就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扣押,并且在扣押期间,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是归抵押权人的。并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得到的钱款先还给抵押权人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如果得到的钱款超过所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需要将多余的钱还给抵押人,但是如果得到的钱财是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的话,则需要 债务人 还清剩下的债务。 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 抵押合同 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抵押人的所有债务人之中,拥有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有着优先其他 债权人 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抵押人的赔偿。但是如果法律对其有另外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的来进行。并且抵押权人在对其债务人进行债权 诉讼 维护期间可以行使他拥有的抵押财产,如果没有用该抵押人的抵押财产,那么法律是不会给与抵押权人的保护的。并且抵押权人可以将其获得的抵押财产给与别人或者用这个抵押财产为别人担保,但是所抵押财产的转移必须和债权关系一起进行转移,不能只将抵押的财产进行转移,而债权还在自己身上。 如果抵押人将其抵押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的话,如果抵押财产进行了售卖,那么售卖所得的钱款需要先偿还已经登记的拥有抵押权的人,并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如果遇到顺序相同的话,那么就按照抵押人对其分别向抵押权人所借的债务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且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某种行为导致了抵押财产的贬值,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并且抵押人需要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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