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丢了怎么办原单位关门了还有离职证明丢了怎么办

我是网站访客2024-06-25 14:16:5015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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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离职证明丢了怎么办?

离职证明丢了的补办流程是:

1、到离职的单位要一个当时和单位签订的离职证明的复印件;

2、因为离职证明是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到个人档案一份;

3、如果没有复印件也可以找公司重新开具一份离职证明;

4、如果员工的个人档案也在工作的当地,公司很有可能会把应该存档的那份及时存进去,那样就可以去存放档案的地方调出来复印一份。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劳动者此时已经没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应该妥善保管离职证明。但要是不慎将离职证明丢失的话,此时也是可以再让原单位给自己补开一张离职证明的。

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丢失了可以重新开吗

离职证明丢失的,劳动者只要和原单位协商一致,是可以重新开具一张离职证明的。

离职证明丢了可以进行补办。离职证明丢了的补办流程是:

1、到离职的单位要一个当时和单位签订的离职证明的复印件;

2、因为离职证明是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到个人档案一份;

3、如果没有复印件也可以找公司重新开具一份离职证明;如无法补办成功,直接跟新公司协商不用补办,新公司已经有这种情况的应对措施,一般都会签一个声明。

可以请原单位补一张。目前单位需要当事人出具原来公司的离职证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当事人离职证明已经丢失,原来公司又不肯补办,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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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丢了怎么办

离职证明丢了可以进行补办。离职证明丢了的补办流程是:

1、到离职的单位要一个当时和单位签订的离职证明的复印件;

2、因为离职证明是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到个人档案一份;

3、如果没有复印件也可以找公司重新开具一份离职证明;如无法补办成功,直接跟新公司协商不用补办,新公司已经有这种情况的应对措施,一般都会签一个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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