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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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内容:1、法定模式的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完全或者部分不符合法定的模式,一般称其为劳务关系。2、内容设定的不同。3、法律保障的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来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可以依法对劳动者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
1.劳动行为。
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
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