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及债权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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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1、 公司设立 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 诉讼 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 债权人 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 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处理 债务 的方式有几种? 1、主动清偿债务。 按债务的种类、金额、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动安排资金,及时或提前还债,尽可能节省债务资金的产生资金成本与费用。 2、进行 债务重组 。 充分调研市场,获取有利的经济信息,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或以资产抵消债务、或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或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或以还需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或以劳务抵偿债务。争取以闲置的资产来抵消所应偿还的债务,优化公司的资金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获得一石二鸟的功效。 3、将债务转化为资本。 在无资金还债时,公司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及时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省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克服债务的消极影响,转变资金供应的渠道,增强企业抗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能够确保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确保国家、企业投资人、债权人、职工及企业的相关方通过债务筹划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公司股东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 ,如果是经营造成的债务是不用承担的,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情形有几种,包括高管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高管利用权力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地位侵害其它股东权益的,这个时候,高管要对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高管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抽逃出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由该抽逃出资的股东负责。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应当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 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 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 诉讼 ,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