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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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