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以及离婚女方要分割财产,和赔偿问题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7-04 11:37:4425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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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的分配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感情是非常奇妙的东西,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幸福甜蜜,婚姻不仅仅是一方的付出,但是当彼此过不下去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离婚,下面为大家分享离婚后财产的分配。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1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2

一、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

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

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

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3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中关于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其应对其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收集证明配偶出轨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方离婚赔偿,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律师费、起诉费等直接物质损害。

2、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2.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恐惧、愤怒、沮丧、焦虑、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感情和精神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恍惚、痛苦,影响工作生活等。

2.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和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严重,危害性更大。

2.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的年限,双方结婚时间,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应作为赔偿的考量因素。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法律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大家所了解的也基本较少,以下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1

家庭主妇离婚分财产的时候也应该是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的。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三、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家庭主妇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她从事的家务对于其他正常务工的家庭成员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其连锁反应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响。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女性在家庭中没有工作的收入却在家庭中成为了主妇而照顾着在外工作的丈夫以及孩子,这样的辛苦也应该算作是夫妻婚姻的一种贡献,所以就算没有收入的她们也应该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双方有约定的甚至可以给她们多分。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2

一、全职太太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所以全职家庭主妇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前财产怎么保护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妻子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割遗产3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中关于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其应对其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收集证明配偶出轨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方离婚赔偿,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律师费、起诉费等直接物质损害。

2、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2.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恐惧、愤怒、沮丧、焦虑、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感情和精神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恍惚、痛苦,影响工作生活等。

2.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和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严重,危害性更大。

2.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的年限,双方结婚时间,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应作为赔偿的考量因素。

女人提出离婚,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以及离婚女方要分割财产,和赔偿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时,若夫妻双方没有达成 财产分割协议 的,法院一般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如果一方提起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补偿计算方法

离婚房产分割赔偿计算包括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等。

一、离婚财产分割起诉需要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财产分割所需材料: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离婚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农村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 离婚财产分割 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 财产分割 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 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 法规 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 离婚损害赔偿 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 共同财产 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 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是,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或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经济赔偿的标准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 离婚赔偿 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 为1000元—3000元;严重 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为3000元— 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离婚可以索要赔偿的情形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上,离婚的时候的财产分割和赔偿问题,跟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就算是在城市也是要结合着当前离婚案例的实际情况由法庭来判决的,而且,离婚并不代表着就一定会产生经济赔偿,婚姻生活中双方都没有重大过错的,经济赔偿这不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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