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以及专利费减和不费减的区别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8-05 08:04:29170阅读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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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费减条件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专利收费标准》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15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00元。

2、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313号“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规定:发明申请费300元,发明实审费800元。

3、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97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发明申请费450元,发明审查费1200元。

4、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元。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第75号)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专利费减以及专利费减和不费减的区别

专利申请费用可以减免吗

申请专利费用可以减免。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专利申请人缴费确有困难,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专利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同意减免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申请费减免政策

申请人费减备案通过后,在2023 年整年内申请专利,即可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 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专利申请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专利费用减免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

申报材料包括: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已申请专利的提交)。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文件:企业上月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个人单位、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规定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规定如下: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2、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4、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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