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借款逃避债务的如何处理以及隐瞒债务借款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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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关于债务问题的欠条鉴定为伪造的话,法院会如何处理?
- 2、最高院:债务人虚假转让债权逃债,代位权诉讼中可直接认定无效
- 3、为逃避债务,虚构借款事实,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还是妨害作证罪
- 4、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
- 5、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逃避应履行的法律文书债务怎么办
关于债务问题的欠条鉴定为伪造的话,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债务追讨过程中,如果查明欠条是伪造的,第一,法院会判决其败诉,诉讼费由其负担,第二,法院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借条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债务人否认签名是本人所签写的话,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法律分析
对方捏造假借条的话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捏造假借条的法律后果有:1、民事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2、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3、情节严重,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院:债务人虚假转让债权逃债,代位权诉讼中可直接认定无效
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查明债务人与案外第三人进行虚假的债权转让以逃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负债,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可以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直接认定该虚假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而无需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虚假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1、中国银行铜山支行对兴达公司享有5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兴达公司处于无力清偿状态。
2、另查明,兴达公司怠于行使对鸿成公司的6100万元到期债权,中国银行铜山支行诉至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鸿成公司向其直接偿还其中的5000万元债务。
3、诉讼期间,兴达公司与中铁煤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鸿成公司享有的610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中铁煤焦公司。 (实际为虚假债权转让)
4、本案经徐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支持在代位诉讼中直接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中国银行铜山支行向鸿成公司代位行使债权的请求。
鸿成公司能否以兴达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中铁煤焦公司为由,对抗铜山支行对其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关于中行铜山支行是否可以对鸿成公司行使代位权问题。兴达公司、鸿成公司以及作为鸿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中铁煤焦公司,在明知中行铜山支行基于其对兴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兴达公司对鸿成公司享有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鸿成公司对兴达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债权转让、受让,将兴达公司对鸿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铁煤焦公司,意图使中行铜山支行的诉求落空。该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了中行铜山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鸿成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不予采信,认定中行铜山支行可以就兴达公司对鸿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并无不当。
(2017)最高法民申3572号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实务中,代位诉讼和代位执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不能得以实现情形出现后的救济途径。前者针对的是未决债权的债权人,后者针对的已经取得强制执行申请资格的债权人。在代位行使债权的过程中,存在被代位债权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此时法律应当赋予次债务债权的买受人行使救济权利。在代位诉讼中,买受人以有独三的身份参诉(本文援引判例认为未通知买受人参加诉讼不构成程序错误,笔者持保留意见),对被代位债权主张权利;代位执行中应当允许买受人以对被代位执行债权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同时如各方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赋予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同时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利用虚假债权转让将被代位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实际该第三人完全由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以逃避债务的情形。此情形下,"债权买受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是需要债权人另行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还是应当合并在代位诉讼(或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审查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如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认为被代位债权的转让存在虚假,在代位诉讼(或代位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环节,审判机关当然有权审查该虚假是否存在,因为无论是代位诉讼还是执行异议之诉,均是诉讼程序,不存在"以执代审"剥夺诉权当事人的情形;部分观点认为法院在代位诉讼特别是代位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旦发现代位诉讼前(代位执行前)存在债权转让引发被代位的债权存在及主体是否吻合等实质性争议,法院均应告知债权人另行针对《债权转让协议》提起撤销之诉,在协议被撤销之前,法院无权继续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代位诉讼(或者无权继续实施被执行主体不适格的执行行为)。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在代位诉讼中分析和评价了《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为存在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显然是认可了第一种观点。笔者赞同最高院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司法精神,特推荐本判例。
为逃避债务,虚构借款事实,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还是妨害作证罪
为逃避债务,虚构借款事实,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妨碍作证罪一般是证人或者受人指使作伪证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离婚时的虚假债务往往是一方串通他人伪造的,而对于这样的债务,需要另一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证明,当然此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拿出凭证,否则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对待处理。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逃避应履行的法律文书债务怎么办
投诉或者向有关法院举报。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