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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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专利申请人如何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 人请求复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 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申请专利复审一般多久会有结果
申请专利复审一般3个月会有结果。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相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复审的,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为什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专利法专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复议申请书既可以面交,也可以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寄交。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2)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相关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情形:(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