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以及不承认也不否认是什么意思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1-23 09:08:58187阅读2评论

不承认不承认也不否认是什么意思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不承认不承认也不否认是什么意思,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犯了错误却不承认错误的人是什么样的心理?

犯了错误,这不承认错误的人一般都是不负责任的人,他们怕承担责任,怕受到批评。犯了错误,一般人都比较心虚。他们害怕受到别人的指责,甚至推卸自身的责任,把错误强加到别人的头上。 这样的人没人喜欢。

犯罪不承认怎么处理

如果罪犯不说出自己的一些犯罪情况的话,那么并不是说就拿对方没有办法了,这个时候可以进行零口供定罪,零口供定罪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成功之后就可以判处对方的罪名。“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会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掌握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定罪的案例是非常多的。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总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尤其在司法系统,凡事都要讲求证据,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如果罪犯不承认犯罪事实,那么就收集证据,刑事侦查机关也会调查取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不承认以及不承认也不否认是什么意思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怎么办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第三人见证的话,可以让其出具证人证言。在寻找口头协议证据的同时,可以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口头协议不承认法院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我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可以采取合同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承认相关口头协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进行自由协商解决问题;

2、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3、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后解决问题;

3、双方进行调解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默示

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2)对新政府的承认。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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