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以及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3-11-29 12:42:26667阅读4评论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295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共同被告和第三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共同被告以及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被告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共同被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共同被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共同侵权一般由共同侵权人连带共同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如下: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都有什么法律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纳了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决定情况下作共同被告的方案。将“复议机关维持不作被告”改为“复议机关维持作共同被告”,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一是复议决定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表达了复议机关的意志;二是倒逼复议机关积极作为;三是当前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向是行政复议权向政府集中,政府作共同被告有利于加强政府对部门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适用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见,应对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明确以“维持”的方式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也包括从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即进行实体审查后未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情形),但是不包括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形。从字面理解该条款,“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不能列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