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定罪标准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158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罪名一共有三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文将结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对上述三个罪名的认定问题作出一定的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追诉量刑标准问题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3.“使用”的认定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数额认定: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追诉量刑标准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注: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上述的“销售金额”如何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2.“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本罪规定中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数额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追诉量刑标准问题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下同)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数额认定: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五、罪数的认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