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继承顺序背后的法理以及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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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顺序延续了继承法中的规定,将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置于第一顺位继承,这一规定并非自始传承,其诞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考量,但却陷入理论上的误区,有悖于继承的本质和目的,混淆了继承和赡养的区别。在实践中亦造成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不便,家庭财产的外流,引发家庭纠纷甚至道德危机,影响财产的市场流通,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明确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义务,兼以未亡人的补充性照料义务,将父母独立置于第二继承顺位,使得继承制度回归本源的同时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的顺利流通。
关键词:法定继承 第二顺位 代位赡养 补充性照料义务
2018年初,《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这样一篇热文在网络上迅速流传开来,引发网友的大量关注与转发。事实上,文中所提的将出台的继承新规并不存在,但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完全继承父母财产确是有法可依的。各路专家学者也都纷纷对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作出解读,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父母与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致,当独生子女A的父亲B过世时,若其祖父C仍健在,则B的遗产将被A、B的配偶D和C均分,被C分走的部分将成为C的财产在C过世时再次发生继承,如A的叔父E会继承一部分份额,如下图一所示,从而使得本该为独生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份额流于其旁系亲属。这自然是很难让各位为人子女者所接受,亦有违被继承人的遗愿,针对此种情形许多法律工作者给出的建议是最好在父母去世前做好遗嘱公证,以遗嘱继承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传承给子女,这是出于我国遗嘱继承的优先性。这看似简单的操作实则有违传统伦理孝道,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之所以造成这样的问题,又需要采取遗嘱继承加以规避,正是由于父母与配偶、子女同处第一继承顺位所致。这一规定也引起学界的争论,但民法典“继承编”仍然延续了继承法中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表述,从而使得这一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将父母与配偶和子女共同置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既非我国传统,也不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规定,仅俄罗斯、朝鲜等少数国家与我国同将父母置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这样的规定形式有着其诞生的特殊时代背景,但却亦有违继承之本质与目的,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明显不适应于当下的要求,并引发一系列继承纠纷,亟待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