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及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119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这篇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生效前的公证遗嘱还优先吗
民法典生效前的公证遗嘱,不优先了,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
新规定:1、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3、新增“见证人”规定;4、新增宽宥制度;5、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分析】
一、新增2种遗嘱形式。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共5种遗嘱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在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这样也让遗嘱形式更加的多元,人们更加方便立遗嘱,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包容性。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三、新增“见证人”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想问公证遗嘱优与其他遗嘱吗
公证遗嘱优与其他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一切遗嘱。不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更多关于公证遗嘱优与其他遗嘱吗,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民法典继承篇的亮点有哪些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
嘱。”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款规定,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了遗嘱 ·只卖8
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 ·中国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算改,隐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想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属信托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您好,依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当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时,若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这样以保障遗嘱的自愿性并尊重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42 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