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及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9-21 12:47:09381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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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前的公证遗嘱还优先吗

民法典生效前的公证遗嘱,不优先了,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

新规定:1、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3、新增“见证人”规定;4、新增宽宥制度;5、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分析】

一、新增2种遗嘱形式。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共5种遗嘱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在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这样也让遗嘱形式更加的多元,人们更加方便立遗嘱,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包容性。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三、新增“见证人”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想问公证遗嘱优与其他遗嘱吗

公证遗嘱优与其他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一切遗嘱。不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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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篇的亮点有哪些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

嘱。”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款规定,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了遗嘱 ·只卖8

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 ·中国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算改,隐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想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属信托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您好,依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当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时,若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这样以保障遗嘱的自愿性并尊重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42 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及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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